4月28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同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该院联合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辖区基层食品监管工作人员、协管员、食品经营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食品摊贩、流动厨师等100余人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推动“食品安全”理念入脑入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在辖区一农家乐担任厨师期间,为延长卤菜保鲜期、提升外观色泽,在明知亚硝酸盐过量食用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且属于严格管控的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私自通过网络购买亚硝酸盐,违规超限量添加至其制作的猪头肉、猪肺等卤制品中并对外销售。涉案卤制品销售金额共计2905元,两名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亚硝酸盐中毒症状。经专业机构检测,该卤制品中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属于“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足以引发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孙某某违反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规定,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制作卤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令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2905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宣判后,承办法官结合本案案情,向旁听的食品从业人员开展专题法治辅导,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重点剖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犯罪构成、法律后果及社会危害性,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案例,明确食品生产经营的“红线”与“底线”,引导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
“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线,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法官在释法中表示,本案被告人虽涉案金额不大,但其违规添加有害物质,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现实危害,法院依法从严判处实刑、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既是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的坚定表态。“希望全体食品从业人员引以为戒,摒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流程,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通过今天的庭审,我深刻认识到在食品中违规添加亚硝酸盐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付出的法律代价更难以承受,今后将全面从严管控食材采购、加工、储存全流程。”宜宾某大型超市店长徐燕说道。“这场庭审直击人心,今后将严守每一道制作工序,不触碰法律红线,努力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宜宾某老字号卤货店经营者蒋丽感慨道。
“此次公开庭审暨法治教育活动,将司法裁判与法治宣传深度融合,以身边案警示身边人,敲响食品安全警钟,有效提升了辖区食品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李进东表示。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