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某、田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案在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二被告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三年,均并处罚金、适用缓刑,禁止在缓刑期间从事回收、销售含有白酒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瓶、包装材料等经营活动。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识产权专家共100余人旁听庭审。

2022年5月至2025年4月,被告人罗某将从成都某知名酒家回收的五粮液、泸州老窖、剑南春等名酒酒瓶及包材,存放于废品回收站进行挑选、分类,在明知被告人田某某购买名酒包材是用于制作假冒注册商标名酒的情况下仍向其加价销售,非法经营数额7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田某某还从环卫工人、废品回收站购买五粮液、泸州老窖、剑南春等名酒酒瓶及包材,通过清洗、分类、配套组合,在明知汤某某购买上述废旧包材是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名酒的情况下仍向其出售,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
检察官认为,酒类商品商标和酒、瓶、包装盒、袋等物密不可分,作为一个整体进入流通环节成为一种商品。而当酒瓶中的酒消耗后,酒瓶、包装盒、袋等物均报废,就是应待处理的废品。二被告人回收“品相好”的名酒酒瓶及包材进行清洗、分类、组装,使其重新进入流通环节,再次赋予其商标标识功能,虽然实施的是简单的物理组合行为,但仍符合“制造”的本质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被告人行为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消费者带来多重权益风险,严重损害白酒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个小小酒瓶的流向,其背后是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秩序和社会诚信的重大责任。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始终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特色优势产业的创新发展与品牌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