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天地 >
翠屏区:巡回法庭进农村 便民普法解纠纷
www.cp.yibinpeace.gov.cn 】 【 2022-05-24 09:18:21 】 【 来源:翠屏长安网

  5月20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金秋湖法庭来到翠屏区金秋湖镇云辰村,现场勘查并巡回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当地村社干部、村民等10余人旁听庭审。


5.法庭调查.JPG

  

  原告王某贵与被告王某阳系同胞兄弟,是原邱场乡新富村大同社(现金秋湖镇云辰村)村民。2010年,王某贵将户籍迁出,长年未在老家居住。近年来,王某贵拟回乡养老,故在原籍改建房屋,扩展院坝,修建堡坎和院坝门墙柱,并在院坝边缘种植了数棵果树。

  

  2022年3月4日,王某阳认为王某贵修建的堡坎、围墙侵占了自己的林地,找到王某贵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并升级为肢体冲突。王某阳推倒了王某贵的堡坎和半根墙柱,砍掉了二棵果树。双方报警后,因案涉土地权属情况未明,经金秋湖派出所调解未果。王某贵随后向翠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阳赔偿其果树、堡坎、院墙门柱损失共计2万元。

  

  为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法官决定将该案庭审搬到案发地进行。

  

  当天上午,金秋湖法庭一行来到案发地,组织原被告双方和村社干部开展现场勘查,了解土地权属问题,调查案件情况。随后,法庭在云辰村党群服务中心会议室设立巡回法庭,当场审理该案。

  

  法庭审理认为,根据现场勘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证实涉案受损的财产系原告在合法使用的土地上建设形成。于情:原被告作为亲兄弟本应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反而锱铢必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于理:原告占用通行道路修建房屋和附属物,妨碍通行,自然理亏;于法:原告财产不能证明在合法使用的土地上形成,法律对没有合法基础的财产权益实难保护。

  

  法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未果,依法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法官对原被告进行判后答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守法用法,通过协商的方式化解纠纷。


9.法官向原告宣讲民法典.JPG

  

  法官还向原被告及旁听村民发放了民法典宣传资料,宣讲了民法典相关知识。“法庭的判决客观公正,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希望法庭多到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云辰村村委会负责人说道。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田明曜 曾帅)


编辑:雷颖
翠屏长安网版权所有